1.
本院民國112年7月4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197地號上有鐵皮屋。 依鑑定報告之照片,土地現況未臨路。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4.
標3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 額、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 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 場,得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六、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5.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物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請投標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