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2年10月20日現場執行時,高雄市林園區潭平路64號之房屋,由第三人劉鴻俊(劉安全 之子)與母親及哥哥同住,該屋坐落於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巖段92地號之土地,並佔用同段鄰地6
2.
62-1地號土地,二樓有神明廳,全棟為未保存登記建物,頂樓有屋突,有裂痕,二樓屋頂、 壁面均會漏水。 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巖段92地號土地其上除有高雄市林園區潭平路64號之房屋外,尚有數棟建物。 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巖段93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門牌鳳新街108號之
3.
。 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巖段10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數棟、鳳新街90號、92號、88號、88-1號、80-2 號,部分空地及鐵皮屋占用部分。 另依鑑價報告記載,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巖段92地號土地上有神壇,本區鄰近林園石化工業區,社 區未來發展潛力差等語。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主張優 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 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請投標人及共有人 注意。六、編號5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 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
6.
62-1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 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 建物所有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購權,其優先順位並優先於共有人,惟建物所有人行使優先承 購權時,需提出符合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之證明。如有爭議,仍以實體判決為準。如主張有符 合前開規定之人員,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陳報,以供本院審酌,如無人 陳報則拍定後僅以公告代通知。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 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