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0月12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位於林園區信義路77號前道路,作為計畫道路使用;另據債權人於112年10月20日具狀陳報本件土地位於林園區信義路79號房屋前方;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信義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係道路用地,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投標:HTTP://WWW‧T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