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7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稱:「查封建物無增建」。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為自住,無出租及出借,建物一至三樓均 會漏水,且房屋有下陷之跡象,除有嚴重漏水外,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
2.
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應買人仍宜自行查證 注意,應買後如與實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應買。
3.
本件應買之土地為應有部分,應買後不點交;建物部分,應買後依現況點交。
4.
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應買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7.
本件應買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應買,當事人及應買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應買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應買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