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普通抵押權新臺幣60萬元,拍定後塗銷。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履勘時,以建物門牌基隆市七堵區東新街150之11號(即七堵北極宮)為中心,土地位於東南方1公里處,其上為雜 木林、無路可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無三七五 租約約定,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 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 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