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系爭土地現為雜草、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注意詳加 查明,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考前案110年度司執字第105441號鑑價報告核定底價。
3.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 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六、查封之土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 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 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