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7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32─1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1段290巷32號建物(即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汙水處理場)大門處之道路用地;
3.
657─1地號土地位於同巷3弄15號建物旁之雜木林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