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2年3月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47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橫科路751巷190號建物向北約500公尺之雜木林,無路可達;302地 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向東北方約350公尺,部分係白匏湖,部分係雜木林; 338地號土地係位於電桿530429(位於橫科路625巷12弄道路旁)東北方約50 公尺之雜木林,無路可達;342地號土地部分係雜木林,部分係橫科路625巷 12弄道路;344地號土地係位於上開電桿向西約30公尺之雜木林,無路可達; 604地號土地係位於上開建物向東北東約135公尺之雜木林,無路可達;605地 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向東約140公尺處,部分有鐵皮屋(陶教練馬術莊園)及 無門牌建物占用,部分係雜木林;607地號土地係位於上開建物向西約30公尺 之雜木林,無路可達;
4.
978地號土地係分別位於上開建物向東南 方約
5.
290公尺之雜木林,無路可達;1476地號土地係位於上開電桿向西 南約約45公尺之雜木林,無路可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 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9.
本標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10.
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二605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就605地號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