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9土地 為空地,上有雜草。編號5土地為空地上有作物,編號3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 有三合院坐落,門牌號碼台南市學甲區大埔口7號、8號,另有一三層透天厝坐 落,查無門牌。上開建物與土地間使用佔有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 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5.
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須 主動陳報,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供法院審酌。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