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1月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其上為雜樹林。
2.
依鑑價報告所示,本件土地屬都市計畫高中用地,使用現況為部分雜草地,部分種植短期作物,且未直接臨路。
3.
上開土地上之作物非屬本件應買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6.
本件不動產係應買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 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如應買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應買,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
8.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高中用地(高中用地若未 取得者,則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
9.
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公共設 施保留地之範圍,取得方式詳細部計劃書:徵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