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3年9月5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上有古厝等建物,門牌福安街50號。嗣於民國112年8月3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上有數間磚造建物(門牌為福安街50號)及二間磚造已毀損、沒有屋頂之建物。據債權人於民國112年9月1日具狀陳報,土地上有數間建物坐落,其中部分建物已坍塌,無法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據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美濃地政事務所112年8月28日高市地美登字第11270561100號函覆,經查標的土地標示部註記「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72年4月14日」、「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75年9月2日」、「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78年11月15日」,上開註記係依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4年9月17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437082500及104年11月17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438720400號函,起造人及農舍門牌分別為「黃庚祥」、「福安里福安街50號」(已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福安段14建號)、「黃永祥」、「福安里福安街50號」及「黃庚祥」、「福安里福安街50─3號」,除福安段14建號外,其餘農舍均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以執行拍賣時,除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有優先購買權外,若農舍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不同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內政部93年11月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5211號函規定亦有優先購買權。
6.
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2年9月15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238807000號函覆,標的土地(重測前:美濃段1480─1地號)土地,領有
9.
美鎮建字第12306號等3筆使用執照,建築物用途為自用農舍,已套繪管制。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