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指界時陳稱461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中山路一段245號之建物座落其上、部分為道路,470地號土地為空地,47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中山路一段247巷1號之建物座落;另據債權人具狀查報本件土地相連,其中461地號土地係位於中山路一段245號建物門柱旁,471地號土地上有一棟二層樓磚造建物(無門牌)、並有部分道路用地,470地號土地則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標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除本件標的外,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執行法院主張優先承買。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