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64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362 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二112年8月2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4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 淡水區安子內3號建物(即緣道觀音廟)南方10公尺,有一建物占用,部分係 空地;351地號土地位於上開3號建物南方20公尺,係廟內園區空地;
2.
362地號土地分別位於上開3號建物南方30公尺、東南方80公 尺、東方60公尺、東方70公尺及東方90公尺,部分係廟內園區空地,部分係 草皮、樹林;
3.
364地號土地位於上開3號建物東南方110公尺、120公尺, 係廟內雜樹林等語。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 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43,064,000元。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7.
364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 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二349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就349地號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9.
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2項公告應買。(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1項債權人指價拍賣)(113年1月19日至1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