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如前順序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 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時,則後順序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其拍定。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3.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水利用地。六、據筆錄所載,拍賣土地上有水稻、些許香蕉,債務人稱由其父親一季約 2000元至3000元(半年收一次)供他人種植,債務人未現實占用,拍定後不 點交。後債務人傳真陳報已於112年7月14日口頭告知不再租種植稻米,惟 有第三人張旭興傳真陳報租賃期間為105年6月30日起至115年5月30日。。
4.
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 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符合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者, 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權人。
6.
本件天然孳息收取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有主張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規定或有其他優先承買權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具狀主張權利,請應買人注 意。
7.
本件拍賣之部分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 受耕地。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