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95─1地號土地相毗鄰,均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361巷33弄5號前方之三角形道路上,現供車輛通行用。9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貳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貳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95─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則為第三種住宅區。
3.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該地號土地均係61使字第0768號使用執照(60建(松山)
4.
字第0056號建造執照標示為私設通路。非屬法定空地,但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
5.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6.
分別標價,分標別甲、乙依序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