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之5筆標的土地皆位於五分埔商圈內,鄰近店家樓層以4層樓居多,皆外擴占用5筆土地,2樓以上外擴情形更甚1樓;其中標的574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459巷9弄25號起、27號、491巷7弄1號、
2.
15號至麗昇旁店家(至門前貼「LINE好友募集」店家)。再從491巷7弄23號、
3.
41號止,不規則土地部分從491巷9弄34號起(MMPLUS店家)、34─
4.
6號至443巷9弄48號(SOMEDAY店家)止;標的577地號土地位於永吉路491巷5弄1號起至
5.
23號止之範圍,不規則土地部分從佛克司店家起491巷7弄32號、
8.
2號至459巷9弄30號(CCS店家)止;標的666地號土地從517巷1弄485號起至
14.
18號含4米寬道路、建物外擴占用及1樓以上增建外擴延展;標的667地號土地從永吉路459巷5弄28號(建物搭出部分及約5米寬道路前方用地)起至
16.
4號轉角往前至五分埔商圈範圍含447巷1弄3號左邊建物外擴占用部分;標的668地號土地從店面花絮店家(第1街轉角)至第3街443巷1弄5號、
19.
29號FLARDY店家轉角巷道至459巷5弄30號止。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其中標的
20.
577及668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標的666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標的66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21.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22.
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