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3月1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1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4段456巷5弄2號建物西北方約5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範圍內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無路可達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以上不動產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同時到達者時,以抽籤決定。。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