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19地號土地係門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3段206號建物坐落之基地。臺北市政府trial於113年 2月21日函復稱219地號土地係46工使字第0136號使用執照(46工營字第0140 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三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 留意。
4.
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