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6月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41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杏林二路14號建物前,包含圍牆及雨遮處,由上開建物占用中 等語。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 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二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 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5.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三個月期間,自113年3月13日起至113年6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