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詳細土地使用分區及限制、是否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等事項,投標人請自行或透過專業代理人,再向有關機關聲請調閱相關資料及查明確認。
2.
本次及前次(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7073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發現土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懷德街181巷22號旁之道路用地,部分劃設有機車停車格,土地既供公眾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佰肆拾玖萬壹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5.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法院及本公司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8.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9.
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