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
2.
574地號土地相連,部分道路,部分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土地為共有人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萬參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得標人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權;但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到本公司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
6.
57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