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8年4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查封建物現場未見門牌,現作飯店使用,因疑似與其他建號打通使 用,無法判斷查封各建號之位置;112年7月10日會鑑,據立和商務旅館副理在場稱:除編號4建 物係由其出租予星殿視聽歌唱KTV,其餘建物均由立和商務旅館占有使用,其中編號1建物為辦公 室,編號
3.
7建物全未隔間,目前堆置物品,上開建物均 無法確定是否與同樓層其他建物打通使用;又據債務人之清算人112年4月11日具狀稱:查封建物 自104年7月起出借予普悠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國橋大飯店有限公司,現作為旅館經營使用; 嗣據債權人112年7月12日具狀稱:查封建物除編號4建物為星殿視聽歌唱占有外,其餘均為立和 商旅占有使用;另據第三人具狀稱:債務人與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委託愛 客發旅館事業集團經營」經營權委託協議書,合約期限自108年3月30日起至114年3月29日止,並 由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自110年1月1日起交由立和通商有限公司經營旅宿,未定 期限,而編號4建物前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至106年4月20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後再 由債務人出租予原第三人之友人,租期自111年8月1日起至121年7月31日止,押金新臺幣(下 同)24萬元,每月租金分別為8萬元(111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83,000元(113年8月1 日起至115年7月31日)、84,000元(115年8月1日起至118年7月31日)、85,000元(118年8月1日 起至121年7月31日),並提出公證租約為證。另108年11月29日前案會鑑時,第三人在場稱:編 號4建物出租予舞悅天酒店,租期自108年1月開始,承租5年;另據假扣押時之鑑價報告記載:查封建物坐落之大樓名稱為「國花綜合商業大樓」,編號
5.
4至7建物均有同樓層之其他建號,拍賣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144建號包含各樓層之面積、 145建號僅有第9層面積。本件拍賣建物有無增改建、有無與其他建號打通合併使用、有無變更建 物結構及公共安全問題,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又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 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應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人依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建物坐落於臺南市所有之同段
8.
307地號土地,其中306地號於104年2月4日因分割增 加同段306-
9.
306-2地號,依臺南市政府民國112年10月4日函覆:債務人向其續租本市中西 區永福段
10.
306-2及307地號等3筆市有土地,其中編號1建物之租期係自108年1月1日起至 112年12月31日止,其餘建物之租期均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簽約時之每月 租金分別為1,040元、111,990元(如遇公告地價或租金率調整時,租金亦隨同調整)。債務 人截至109年底、111年7月起至112年6月底之租金均如期繳納,110年起至111年6月底之租金 因該公司無力一次繳納,向本府辦理分期繳納在案(110年1月至6月之租金已繳結)。本拍 賣案如經拍定後,拍定人當繼受債務人與本府間因租賃契約所衍生之權利義務關係,並由拍 定人向本府申請過戶承租等語。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
11.
拍賣之建物,其中部分建物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 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且其增建面積以現況為準,拍定後 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又該增建部份是否遭其他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拆除或返還不 當得利、是否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應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 無涉。
12.
拍賣建物有無經過增改建、有無與其他建號打通合併使用、有無變更建物結構及公共安全問 題,請應買人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院權責無涉。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 標。
14.
本件拍賣不動產於房屋稅之課稅基準日當日前拍定(或承受或應買)者,該不動產當期暨之 後課徵之上開稅捐應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不得以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在後而拒絕負 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