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 定。
4.
拍賣之土地編號1(39地號)、2(40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土地編號 3(39-1地號)、4(40-1地號)則為都市計畫區內之保護區土地。六、據查封筆錄、執行筆錄、鑑定報告、員警報告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拍 賣土地編號1至4,建物屋齡約37年,91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現場無人居住,與標 別2建物為相連之雙拼建物,本件執行履勘時呈現為長久無人居住之廢棄狀態,一樓樓地板 大面積破裂,天花板崩落,門窗多數不見而可逕見屋內,二樓部分已長有草木,外觀可見部 分漏水嚴重。並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尚查無非自然死亡、自民國9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 置起尚無火災報案紀錄,此前及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則無資料等情事。應買人仍應自 行查明留意有無開上影響交易情事。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