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導往執行。現場由債務人之弟開門入內,屋內陳設基本家具,有水有電,使用天然氣且無車位,屋內飼養大型犬隻 及貓,牆壁因潮濕而有嚴重壁癌。依據債務人之弟在場略稱,建物現由其共同居住使用中。 鑑價人員在場略稱:「系爭建物無增建」等語。
3.
據民國112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建物為鋼筋混泥土造5層樓之第2層,基本建 材狀況普通,保養狀況普通,採光及通風程度普通。」等語。
4.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 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 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 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 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 (人),又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土地之應有部分一併應買。(六)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