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民國112年8月3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編號1土地為部分空 地、部分有鐵皮屋坐落、編號2土地為雜木及部分空地、編號3土地為竹林等 語。又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未臨路,位於大寮區永芳里,屬鄉村聚落生 活地區,現況為雜草雜樹、種植作物、建築房屋等語。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標2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 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 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有應 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張優 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時, 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 意。
5.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編號1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 拍定後不點交。
6.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編號1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 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者需提出為建物所有權人、建物坐落土地之地號 及建物就坐落土地之使用權源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如有爭議,仍以實體 判決為準。又如建物所有權人就該地號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標的,請投標人注意。
8.
2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編號3土地之 使用分區為兒童遊戲場用地,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