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法院 112文77335一

高雄市大寮區內厝段612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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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1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4/19 ~ 2024/07/18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2.3
保證金:
2.5
總坪數:
4.5
坪單價:
2.8萬/坪
持分地坪:
4.5 坪
總現值:
19.1 萬
拍後增值:
6.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道路用地
繆先生
繆先生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雄市楠梓區加仁路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高雄市 大寮區 內厝段 612地號,面積 157 m2,持分 1/40,3.2 萬
(道路用地 )
2.
高雄市 大寮區 內厝段 615地號,面積 168 m2,持分 1/40,3.6 萬
(道路用地 )
3.
高雄市 大寮區 內厝段 616地號,面積 265 m2,持分 1/40,5.5 萬
(兒童遊樂場用地 )
拍賣紀錄 (3)
1拍,2024/1/24,總底價 19萬,保證金 3.8萬,坪單價 4.3萬/坪,流標
2拍,2024/3/6,總底價 15.2萬,保證金 3.1萬,坪單價 3.4萬/坪,流標
3拍,2024/4/10,總底價 12.3萬,保證金 2.5萬,坪單價 2.8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本院民國112年8月3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編號1土地為部分空 地、部分有鐵皮屋坐落、編號2土地為雜木及部分空地、編號3土地為竹林等 語。又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未臨路,位於大寮區永芳里,屬鄉村聚落生 活地區,現況為雜草雜樹、種植作物、建築房屋等語。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3.
本件依標
4.
標2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 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但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 於開標前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有應 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張優 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時, 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 意。
5.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編號1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 拍定後不點交。
6.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編號1土地上有建物坐落,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第1項、民法第426之2條第1項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對土地有優先承 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者需提出為建物所有權人、建物坐落土地之地號 及建物就坐落土地之使用權源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如有爭議,仍以實體 判決為準。又如建物所有權人就該地號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標的,請投標人注意。
7.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編號
8.
2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人行步道,編號3土地之 使用分區為兒童遊戲場用地,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土地增值 (3)
1.
高雄市 大寮區 內厝段 612地號
157 m2 × (1/40) × 12,916 元 - 3.2 萬元
= 1.9萬元
2.
高雄市 大寮區 內厝段 615地號
168 m2 × (1/40) × 12,916 元 - 3.6 萬元
= 1.8萬元
3.
高雄市 大寮區 內厝段 616地號
265 m2 × (1/40) × 12,916 元 - 5.5 萬元
= 3.1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8
特拍 不點交
20 坪 / 158.8 萬
2024/5/8
特拍 點交
19 坪 / 56.4 萬
2024/5/8
1拍 點交
84.2 坪 / 750 萬
2024/5/8
2拍 不點交
3.1 坪 / 13.6 萬
2024/5/8
2拍 不點交
3.9 坪 / 25.6 萬
2024/5/8
特拍 部分點交
91.3 坪 / 1,28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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