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296地號土地上有部分建物坐落,部分為雜草雜木叢生。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2.
土地編定之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皆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應再行查證。
3.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且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順序後於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4.
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法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5.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