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3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864地號有部分道路,其餘為空地。
2.
本件查封之不動產,前經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來函稱:「本件土地經共 有人等26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買賣登記,代不同 意之共有人翁永杰(即債務人),辦理前揭土地所有權移轉買賣登記(權 利範圍:全部)予買受人楊○○○」,惟因前揭移轉違反本件查封效力, 尚未能准為權利移轉登記,而買賣價金總額依附件申請書觀之為新臺幣 7,436,000元,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應承受之相關法律權利、義務及風險 均自行承擔。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