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1110─1地號部分臨博愛路,其上有鐵皮棚架佔用。
5.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貳萬陸仟參佰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1110─1地號係屬擴大屏東都市計畫案(60‧09‧
8.
之道路用地,本筆土地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
9.
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七六號函規定,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計畫取得方式為徵收(徵收需地機關為屏東市公所);另
10.
1116地號係屬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
11.
之第二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人參考,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12.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14.
1115地號之其他登記事項欄位載有:「未繳清地價,禁止移轉奉77屏府建土字第40167號函屏東市自由路(中山路至勝利路段)道路工程受益費分擔之土地。」就此部分,請應買人注意。
16.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