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05─10地號上有一兩層樓建物(無門牌),2105─11地號上有一鐵皮建物(無門牌),據債務人在場稱,兩建物門牌均為臺南市東區榮譽街107巷4號。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31819號)公告應買底價。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及本公司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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