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建物門牌號碼係與他人建物共用,拍賣建物有漏水之情形。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全部標的(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4.
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