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09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2年7月3日現場指界、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06地號土地位於民族五 街104號西北方約74公尺,有雜木林、鐵皮屋、房屋;507地號土地位於民 族五街104號西北方約36公尺,有雜木林、有鐵皮屋;
4.
509地號土地位 於506地號土地位於民族五街104號西北方約
5.
23公尺,為雜木林。土地 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及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 量結果為準。
7.
509地號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507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9.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10.
無抵押權登記。 六、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