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9月2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52-2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車埕15之6建物前方之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無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