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標僅拍賣鋼骨鐵架造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物未懸掛門牌,前方為養鴨池,建物部分經函警協查為現無人使用,是 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又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建物所座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 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請拍定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並自行負擔基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之風 險。
2.
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 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 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賣。
3.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如甲標或乙標之其中一筆或 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 標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4.
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 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5.
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之情形,拍賣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就該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