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04-2地號土地現況為豐年路119 巷及119巷2弄之道路用地,又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約定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如trial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1404-2地號編定為住宅區,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 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