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鑑價報告及112年10月6日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均緊臨 台電編號B9155ED74電線桿,673-5地號土地為空地,673-6地號土地上有鐵 皮停車棚佔用,佔用權屬不明,691-
4.
673-4 地號土地,為雜草林地,又687地號謄本上登載有
5.
100建號建物, 但現場勘查不存在,另本件土地均未臨道路。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 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本件各標的上之建物占 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 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 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 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 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 注意。
6.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trial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 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 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 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 久,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 條之
8.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 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 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 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
10.
,惟實 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 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 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 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11.
依據基隆市政府民國112年9月12日基府都計貳字第1120244429號函稱:本 件土地經查領有82年10月5日核發之
12.
基府工建字第00354號建造執 照,截至目前為止尚未辦理開工,按建築法第54條規定,該建造執照已失 其效力。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及如為法定空地,其利用上 受有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不可再開發等),應買人於投標前, 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 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 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 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 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 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14.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