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民國112年11月7日地政人員現場指出,標的物為空地,部分土地有無門牌號 碼之建物占用。依鑑價報告指出,港子埔段中坑門小段1040-5地號土地為道路 用地。實際詳細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標的物上有建物占用部分,占用標的物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 六、本件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分管使用部分。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者,則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 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 受其餘部分。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 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