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943地號上有南榮路393巷75 號房屋(非債務人所有)部分占用,942地號土地為南榮路393巷69號、73號房屋中間雜草空地及屋前走道。復依鑑價報告記載,942地號土地現況為巷道、空 地、雜草叢生、廢棄牆面及置物等使用,與943地號土地均未臨路,僅能以階梯 步道通行,車輛無法到達。
2.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 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 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3.
如本件拍賣標的地上建物所有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 2第1項規定,則就其建物坐落之基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住
4.
,非屬公 共設施用地,建蔽率為50%、容積率為150%。
5.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 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