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目前為空屋,無水電。據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建物室內多 處壁癌,無水電。惟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土地、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拒絕。
3.
依登記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 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6.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