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標的上有數棟第三人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 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墾丁國家公園第二種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與本院權責無關,拍定 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 意。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