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執行時,一樓有神桌且供奉神像,牆壁有壁癌之情形,一樓後方廚房天花板有部分脫落,二樓為木造。據鄰人表示有人居住,但詳情不清楚。另據107年度假扣押執 行,假扣押債權人陳報系債務人家屬居住。惟就本件拍賣標的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 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2.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是拍定人就是共有人之一,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需就土地建物部分全部一併承買。
4.
本件拍賣之暫編2344建號建物,全部為未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拍定後此建物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 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 機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 拆除,均與法院權責無關。另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5.
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 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本院除已依不動產估價師之鑑定報告所載之 內容為參照外,然或因相關機關可能因故欠缺相關資料或資料保存等因素,本院無從確保已 查得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 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 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逕向鄰里機關自行 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 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 酌。
6.
本件土地依照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所載,61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公(兒)AN09-18」 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613-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該2筆土地之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 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 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 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 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 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