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8年5月30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在場陳報: 編號
2.
11建物乃出租給「冒煙的喬」餐廳使用;編號2建物出租給「星巴克」使用;編號
3.
10建物則為閒置無人使用之賣場;編號4建物出租給「魚羊鮮豆」餐廳使用;編 號
4.
8建物現出租給「 world Gym健身俱樂部」;而泉南段建物地下二層出租「臺灣 聯通停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停車場使用。
5.
本院於112年8月8日會同地政人員、戶政人員、債權人及債務人代理人到場勘查結果:
6.
本件執行標的位於東方巨人公寓大廈「商場」部分,並無門牌整編情形,在場並有亞東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人員(不願具名)表示本件執行標的非該公司服務管理範圍。
8.
編號1建物:本建物位於地上一層(僅一層樓)。出租「冒煙的喬」餐廳使用,該餐廳現未營業,裝修中,且建物門牌並未懸掛於主建物處,而係懸掛於公共設施上。
9.
編號2建物:本建物共地上三層及地下兩層。地上一層部分出租「星巴克」(營業中),部分出租給夏都富朗酒店(閒置空間)。地上
10.
三層部分則出租給「world Gym健身俱樂 部」(營業中)。地下一層部分出租夏都富朗酒店(閒置空間)。
12.
10建物:均位於地下一層,為開闊空間。其中編號
13.
10建物相連,兩建物間 無任何隔間可區隔。現均出租夏都富朗酒店(閒置空間)。
14.
編號4建物:緊鄰東區長榮路1段135巷。現出租「魚羊鮮豆咖啡廳」(營業中)。
15.
編號5建物:現為大樓管理室(住商亞東物業集團辦公室),且本建物共有部分之停車位全部位於地下二層,現出租「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均為機械式停車 位,另關於停車位並無大樓規約約定。
17.
8建物:均為一平層。出租給「world Gym健身俱樂部」(營業中)。
18.
編號11建物:位於地上二層。出租給「冒煙的喬」餐廳使用(未營業),門上鎖。
19.
依債權人代理人於112年7月11日具狀陳報各建物使用情形如下:
20.
編號1建物:出租「冒煙的喬」餐廳使用,惟現況堆置雜物,未營業,租期自104年12月28日起至119年2月28日止。
21.
編號2建物:建物1樓約67坪及建物2樓約62坪部分出租第三人優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星巴克」(營業中),租期自107年9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另建物1樓約180 坪、地下1樓約543坪及地下2樓約227坪則出租第三人夏都富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惟現況 均堆置雜物,並未營業,租期自108年2月1日起至128年1月31日;建物3樓部分約227坪則 出租第三人香港商世界健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經營健身房,租期自103年5月1日起 至113年4月30日。
23.
10建物:出租第三人夏都富朗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惟現況均堆置雜物,並未營 業,租期自108年2月1日起至128年1月31日。
24.
編號4建物:出租第三人鮮鮮品行即黃靖華經營「魚羊鮮豆咖啡廳」(營業中),租期自108 年2月1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
25.
編號5建物:現做大樓管理室使用,且共有部分171建號係地下2樓之停車位,部分出租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租期自104年6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
27.
8建物:出租第三人香港商世界健身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經營健身房,租 期自103年5月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
28.
編號11建物:出租「冒煙的喬」餐廳做進出貨通道使用,惟現未營業,租期自104年12月2 8日起至119年2月28日止。
29.
第三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則於112年8月14日具狀查報:確有向債務 人承租情形,惟租期係自103年4月30日起至113年4月29日止,且租賃物存在因4樓商場區 域積水無法排除,而致天花板滲水及電梯故障(如按壓各層按鈕均無反應、電梯過熱及電 梯異常而無法搭乘等)情形。
32.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六、本次拍賣之各建號建物均係以現況進行拍賣,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建物內部隔間狀況與平面圖有異或建物與建物間無區隔(如編號3及編號10建物)、建物面積不符等情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33.
至本件履勘時,固有亞東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人員(不願具名)表示本件執行標的非該公司 服務管理範圍,惟依前案(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7479號執行事件)拍賣公告記載,債務人有 積欠109年11月起至111年9月起共23個月之管理費用新台幣2,508,610元之情事。則本件拍賣 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管理費狀況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拍賣土地、建 物有欠繳管理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3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之停車位數量、停車位位置及有無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等均不明,拍定後 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亦不負擔保之責。停車位不在本院點交範圍,應買 人請務必自行查證及注意。
3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3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3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3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 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事故等情形),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慎投標。
39.
本件網站上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狀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