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9月14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母王林○芬在場表示建物目前由其自行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等語;據地政人員指出建物後半段有增建,作為房間、衛浴、陽台使 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3.
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六、3252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45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且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於112年10月6日函覆稱3525建號建物係位於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 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
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