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共有人稱建物由其夫出租他人,租期至111年8月1日。本件係拍賣 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 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
4.
112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