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相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上,查無 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又地政人員依航照圖指界,該2宗不動產均部分 土地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部分土地有第三人所有建物占用,惟因建 物與本標別拍賣之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 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2 宗不動產均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 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自 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之 優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 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3.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標別拍賣之不動 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 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