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3宗不動產相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上,查無 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又該3宗不動產均部分土地為道路,供公眾通行 使用;部分土地有第三人所有建物占用,惟因建物與本標別拍賣之土地間 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3宗不動產均不點交。
2.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 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3.
本標別拍賣之3宗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 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本標別拍賣之3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自 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之 優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 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 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