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72 地號位於門牌?子坪5號之東北方680公尺處。」。民國111年3月21日履勘時, 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72地號位於蓬萊陵園內之觀音寺建物 東北方300米處之雜木林地。」。1472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拍定人不得為外國人。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 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
4.
本件按甲、乙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順序之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 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後順序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
5.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7200萬元,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拍賣不動產依登記謄本記載,係依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0年12 月22日新北法字第11044666390號函,於110年12月22日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依 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函覆本院,該禁止處分係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扣字第51號裁定扣押。另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5月11日北院忠刑律112 金重訴7字第1129021791號函略載: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尚未審結,來函 所示扣押不動產,將來極有可能供本院認定係犯罪所得而成為本院諭知沒收之 標的,非僅為追徵價額之擔保而已。為貫徹刑法沒收新制徹底剝奪違法行為犯 罪所得及保障被害人求償權利之旨,本院「不予同意」於拍定後,由本院通知 地政機關塗銷登記等語。惟本件係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故本院仍續行拍賣 程序,並於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繳足價金並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塗銷查 封登記。另本院將發函通知為禁止處分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法院,由其通知 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或由拍定人自行向為禁止處分之機關、刑事案件 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聲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然本件標的拍定後可否塗銷法務 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之禁止處分登記,乃屬有關機關之職務範圍,且依前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覆意旨,本件不動產仍有成為宣告沒收標的之可能,該院 「不予同意」於拍定後通知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請應買人特別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