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債權人稱居住使用情況不明,據債務人112年11月27日陳報稱,由其母親出租予第三人使用,管理員稱債務人無地下機車汽 車停車位;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 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未發現查封之建物有上列情事,經通知債務人陳 報而債務人未陳報,有無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上開瑕疵為由聲請 撤銷拍賣。
4.
本件標的不動產為集合(居)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本件2199建號建物須與393-1地號土地、2152建號併付拍賣,2199建號建物、393-1地號 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標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全部標的 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 確定判決為準。
5.
拍賣之編號3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又該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注意。又 不動產有無增建或有無占用鄰地,買受人、承受人應自行查明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是 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 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