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trial時,其餘各標即停止 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4.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謄本註記為放領耕地。 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為農地,種植水稻使用,作物收取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 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應買之團體或機構,應提出經政府主管 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並附於投標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