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 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2.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135地號種有水稻,其餘則為雜草,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 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如有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之;如有地上權,則拍定後不塗銷,請投 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