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 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 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2.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129-2地號為道路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5.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如有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之;如有地上權,則拍定後不塗銷,請投 標人注意。